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9]32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1989.8.31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今年年初以来,个别市、县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第13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地区间行驶的车辆乱收乱罚车船使用税,开具完税凭证不加盖征收机关印章。对此纳税人反映强烈。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特重申如下:
各地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查补规定期限内的省内车辆及外省的过往车辆的税款和罚款。已查补的应将所查补的税款和罚款退还给纳税人,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分别上缴省级或中央金库。
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证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以保证税法的严肃统一性。
今后再发生乱收、乱罚、乱查、补车船使用税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