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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4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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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4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0]10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4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0]10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二建向所属单位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2000]17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二建所属机械修造厂负担费用39.36万元,吊装运输分公司负担费用37.22万元,并允许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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