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09
  • Tax100会员 33350
查看: 501|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9 10: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91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0]2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2000]21号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