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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10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9家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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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1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10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10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9家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9家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001]107号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接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2001]250 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该单位属管理部门,对下属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无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度的管理费用,按 2000 年度职工工资实发金额的 3% 向所属 9 家企业提取(总计 177 万元)。所属企业承担的管理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 91 万元,新建氯碱厂 37 万元,新疆有机化我厂 9 万元,新疆化工集团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5 万元,新疆天山塑料厂 12 万元,哈密双合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16 万元,新疆化工集团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万元,新疆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 2 万元,新疆明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万元。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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