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04号
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马头滩金矿、鄯善县红云滩铁矿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吐地税发[2005]76号、吐地税发[2005]77号、吐地税发[2005]79号)收悉。经审核,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和鄯善县红云滩铁矿及鄯善县马头滩金矿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同意2006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200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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