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4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及摊提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7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5号)、《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2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429.56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79.98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缴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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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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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 水利工程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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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库车县
| 水利工程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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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库尔勒市
| 水利工程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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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市
| 金属结构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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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 基础处理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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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 恰甫其海项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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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巩留县
| 新胜供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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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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