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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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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5968.html
发文单位: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0]28号
文件名: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8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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