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0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 ]4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广电网络宾馆分摊管理费449,954.79元,其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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