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2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新华书店《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所属企业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新店 [2005]8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准予自治区新华书店向所属地、州、市、县、垦区、矿区新华书店按各书店2004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提取管理费;所属书店按规定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各地按规定做好管理费提缴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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