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
开
对
象
|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层
级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1
| 政策
法规
|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2
|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3
| 纳税
服务
|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4
|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5
|
| 1.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3.评价年度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6
|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7
|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2.地址
3.电话
4.办公时间
5.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8
|
| 1.申报征收期
2.申报征收项目
3.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9
|
| 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6.办理机构
7.收费标准
8.办理时间
9.联系电话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10
| 行政
执法
|
| 1.职权名称2.设定依据3.履责方式4.追责情形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11
|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2.设定依据
3.项目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审批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
动
| 县
级
|
12
|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执法依据
3.案件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处罚事由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3
|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
|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4
|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5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6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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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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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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