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8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后,其企业所得税从 1998 年 7 月 1 日 起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2.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上划石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交接工作。地方税务局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专门人员,对石油公司所属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清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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