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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4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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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 04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4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汇算、突出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标准上与财务会计制度适度分离,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鉴此,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一要坚持全面汇算的原则。凡属地税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有经营收入的其他组织,无一遗漏的都应进行汇算,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税。在具体的工作安排上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所有纳税人要按税源大小,工作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和排队,对于一些税源大户、难以汇算的,应作为工作的重点,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重点汇算。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重点汇算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二、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底册。现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亏损弥补的认定都应以税收调整后的数额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需要有连续性的资料,包括企业九三年度以前是否进行承包,是否有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亏损弥补的数额、年限情况等,是年度汇算清缴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各地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随之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底册,以记载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收调整有关的情况。底册的格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总结工作。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进行认真地总结,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及有关情况的分析)、有建议、内容详实的总结报告, 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务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方面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都已明确,请各地认真研究,及时布置和安排,严格按照总局及区局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国税发(1994) 2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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