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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26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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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711/t28656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7]26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26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64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07]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二、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反馈的规定,做好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情况通知对方;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对已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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