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认定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25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2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13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浦东新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等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33等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浦东新区夕阳红老年服务管理中心等3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沪国税所〔2012〕22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