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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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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25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4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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