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6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我区的计税工资标准仍为800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