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4〕57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兵工集团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应缴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就地进行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送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