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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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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805170000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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