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315号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通地税发(2003]308号)收悉。经审核,申请抵免的设备中第二十一项皮带运输机(包括集中控制器),不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予抵免。其余申请抵免的设备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以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一)中列示的一次性破碎机等20项国产设备的实际价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100号)规定抵免新增所得税,抵免期限为自设备购置年度算起5年时间,具体抵免企业所得税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对相关设备、资料进行核实后予以抵免。
同时,请你局做好对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建立抵免台帐,准确抵免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