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4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凡不符合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如有需要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批准后各局实行汇总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