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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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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X+JD0ygLVVqB5MiGAnKu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请示》(国税所字〔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采用备抵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坏帐、呆帐准备金的方法核算坏帐、呆帐损失,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属税务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仍须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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