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损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5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问题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损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损赠给予扣除”。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