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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6〕64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计税工资扣队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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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计税工资扣队限额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6〕6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并经请示自治区政府领导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将我区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以高限额500元调整为550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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