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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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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62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7〕9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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