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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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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16294e015819cbbdb1007f&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7〕9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8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释:条款失效,“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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