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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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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uo5LbdnuYsB/ILVeEc/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检测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附件1)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7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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