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销售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9〕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关于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销售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和部分盟市国税局的反映,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结合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的黄金进、销价格及销售预测情况,决定将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销售网点开办的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并按照(国税发 〔2005〕178号)文件的规定预缴增值税。区局将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