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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1 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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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5b850f55015b8955ff290080&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1 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1 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1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 月1 日至15 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 月1 日至15 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 月1 日至15 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 月至10 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 月至12 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 日至15 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 日至15 日。
三、本公告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1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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