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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5]29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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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5/7/13/art_8410_127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5]290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05]29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5]29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5]290号
【发文日期】 2005-07-1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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