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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京会协[2017]12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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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文件编号: 京会协[2017]125号
文件名: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京会协[2017]12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会协[2017]12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会协[2017]125号
  全文有效
  2017-9-28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大事项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告。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bicpa@bicpa.or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9)。
  (三)通过传真方式(传真号:88221122)。
  联系人:薛晋伟
  联系电话:88221030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28日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会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促进会员依法、依规、依章执业,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会员自身以及行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件
  1.会员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2.会员因执业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发生民事诉讼、仲裁;
  3.会员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自律惩戒(北京市财政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本会给予的处罚、惩戒除外);
  4.执业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
  5.执业机构中因执业团队流动,导致其业务收入发生较大变化。
  (二)重要活动
  1.执业机构组织举办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2.会员组织或参与的公益活动;
  3.执业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包括执业机构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机构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境内活动;加入国际组织、国际网络、国际联盟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实事求是,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机构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机构公章。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五条 执业机构可就重大事项撰写简报,经协会审核批准,刊登在会刊或协会网站。
  第六条 执业机构特别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执业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按程序呈报会长、秘书长阅批。
  第八条 执业机构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将作为协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和给予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备案>的通知》(京会协[200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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