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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21〕4号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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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0: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210820/xxfbdf00000177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发〔202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21〕4号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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