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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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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759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0]18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0]1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84号
  全文有效
  2000.09.1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在同一地市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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