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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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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3644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6]3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6]3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6]3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6]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培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全面掌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二、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办法》的规定,明确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清理、备案备查等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并与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相衔接,凡各部门制定涉及《办法》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规部门审查会签后,按公文处理系统程序处理。
  三、强化监督,加强文件定期清理和反馈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政策法规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及时纠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过程中随意性较大、超越职权、与上位法相抵触、文件之间相矛盾等问题。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研究处理。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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