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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营改增减免税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和需填报表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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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328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营改增减免税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和需填报表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营改增减免税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和需填报表格的通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营改增减免税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和需填报表格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现将办理营改增减免税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及需填报表格通知如下,请周知。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营改增试点新增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料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婚姻介绍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殡葬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开具票据存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部门出具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十七、以下利息收入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二)国家助学贷款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4、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对外发行债券的相关批准文件。
  3、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十八、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十九、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4、保险产品费率表。
  5、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3、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三、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承担收储任务证明。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二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九、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三十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三十二、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六、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七、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八、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九、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一、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十三、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四十四、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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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免税备案手续  发表于 2020-7-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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