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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无 | 深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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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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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0: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zcjd/201812/t20181227_6482751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文件名: 深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改革
发文日期: 2018-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要求,推进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改革。

一、加强顶层设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于财政的一种非税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和企业国有产权处置(转让、清算)收益,是政府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随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扩大财政收入来源,增强财政调控手段。为健全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发〔2018〕12号文件,印发了《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核定、上交、管理、监督检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建立收益分类分档上交机制

对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国家利润分类分档作出明确规定。对年度净利润50万元—1亿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2017年上交比例为12%,2018年—2019年上交比例为15%,2020年上交比例为18%;对年度净利润1—2亿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从2017年起分年度收取比例为:2017年15%、2018年18%、2019年21%、2020年24%;对年度净利润超过2亿元的国有独资企业从2017年起分年度收取比例为:2017年22%、2018年25%、2019年28%、2020年30%。净利润不足50万元的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当年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建立国有资本减持划转收益管理机制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省政府决定用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资金解决民生及重大项目支出的部分,应上交省级财政并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一级企业划转国有独资企业管理的,委托代管一级企业的股息股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委托国有独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一级控股、参股企业所分配的股息股利收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交所得分红纳入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作安排。

四、建立预算统筹机制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提高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2017年22%、2018年25%、2019年28%、2020年及以后年度30%,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第三方核查机制

省财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预算单位或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复核),各企业、预算单位和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六、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减免机制

省属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考核机制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省属企业,预算单位对企业负责人(列入考核人员)的绩效年薪(含中长期激励收益,下同)按其欠交金额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

八、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督查问责机制

省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预算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列入督办事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确保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及时、数据准确、收支完整、不列赤字。

九、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按照预算单位自评、财政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的方式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草案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十、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处罚机制

对于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的行为以及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初审、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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