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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6〕213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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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454.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6〕213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355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6〕21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6〕213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16〕15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
为解决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难、落地难等问题,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的精神,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收、谁受偿”的原则,从2016年起,建立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机制。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收、谁受偿”的原则,建立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机制。由生活垃圾输出区缴纳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费,用于补偿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所在的生活垃圾接收区。结合我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含普通生活垃圾,以及分类后的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垃圾。
第三条 ?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是指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为主城区提供生活垃圾跨区域压缩转运服务的设施和终端处理服务的设施。含二次转运站、大型跨区域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
生活垃圾输出区是指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在其他区转运和处理的行政区和经济开发区。
生活垃圾接收区是指辖区内拥有市属垃圾处理设施或市属垃圾转运设施的行政区和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市属垃圾处理设施所在的其他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两江新区和北部新区两个经济开发区以及市属垃圾处理设施所在的其他区。
第五条 ?补偿以区一级政府(管委会)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第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和灰渣、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沼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水域清漂垃圾和船舶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不纳入异地补偿范围。
第七条 ?异地补偿费按进入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总量计算,缴费标准暂为50元/吨。为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分类后的有机易腐垃圾(含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暂不缴纳异地补偿费。市市政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异地补偿费缴纳标准。
第八条 ?生活垃圾输出区缴纳异地补偿费。市市政委每年年底核实各垃圾输出区进入垃圾接收区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总量,核定异地补偿缴纳额度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委发文,通知各垃圾输出区按核定的额度、通过当年市区两级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九条 ?异地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接收区市属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等。具体为:
(一)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
(二)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周边地区居民生态补偿。
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委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异地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市政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以及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量的统计、异地补偿费缴纳额度的核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接收区应做好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营的,将取消拨付或收回异地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委对异地补偿费实施绩效管理,对挤占、挪用异地补偿费、资金使用效益不好的,扣减当年补偿费;对使用效益高、推进了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加大补偿力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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