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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1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8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案件诉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82号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案件诉讼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8〕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规范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案件诉讼费解缴工作,保证全市法院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以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巡回案件诉讼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离指定代收银行较远,直接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
当事人离指定代收银行较近,有条件将诉讼费直接交入代收银行的,不适用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制度。
二、巡回法庭当场收取诉讼费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巡回法庭专用)》(以下简称《专用收据》),规格式样见附件,使用要求如下:
(一)《专用收据》仅限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配合《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专用,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附卷。
(二)巡回法庭收取诉讼费时开具《专用收据》,并将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章的第二联收据交当事人作缴款凭据。
(三)巡回法庭按一份《专用收据》对应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原则,根据《专用收据》第一联存根内容逐份填列微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及诉讼费送代收银行解缴,第四联及银行返回的第一联随同《专用收据》第三联附卷。
(四)《专用收据》第一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由案件承办人将同一案件的两种收据对应整理,待该本《专用收据》使用完后,交单位财务部门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要求保管。
三、对使用《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的诉讼费,法庭应建立巡回案件诉讼费统计台账,案件承办人应逐案逐笔登记收费、解缴情况。
四、巡回案件发生退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行〔2008〕51号)执行。
五、按照“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用收据》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用收据》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专用收据》的管理,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单位内部的票据管理制度。
七、《专用收据》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该票据的准备工作,保证票据及时供应。
附件:《重庆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巡回法庭专用)》样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收费 管理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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