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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资环〔2020〕15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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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3/09/59445.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资环〔2020〕1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19〕6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度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19〕105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安排2020年度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5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2020年度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分配说明》(内自然资函〔2020〕41号),现下达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Z135060009003)资金17382万元,其中:鄂尔多斯市龙口镇-万家寨-薛家湾段黄河西岸地质环境治理区10454万元、巴彦淖尔市磴口-三盛公水利枢纽-临河段黄河北岸地质环境治理6928万元,专项用于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功能分类科目“2200199-其他自然资源事务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你市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应统筹用于集中连片、对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可持续发展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28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请鄂尔多斯和巴彦淖尔市按照附件要求,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自治区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盟市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认真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附件:1.鄂尔多斯市2020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2.巴彦淖尔市2020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19-1.xls 19-2.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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