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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债函〔2020〕1135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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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1/01/14/62579.shtml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债函〔2020〕113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金融机构: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目标数量
  本轮组建的承销团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数量控制在50家左右,其中银行20家左右,券商30家左右。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后,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发布增补公告,增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二、承销团成员报名条件
  成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本状况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有关制度办法及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4.能够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三、承销团成员及主(副)承销商的确定
  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的组建遵循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按照承销意愿、机构实力和认购地方政府债券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择优纳入承销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主(副)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承销商划分银行类和券商类两大类,各类承销商进一步细分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具体目标数量为:银行类主承销商、银行类副主承销商、银行类一般承销商分别为4家、4家和12家;券商类主承销商、券商类副主承销、券商类一般承销商分别为4家、4家和22家,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在主承销商中指定一名牵头主承销商。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资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需要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书,包括对是否有担任主(副)和一般承销商意愿予以说明。
  2.填写《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
  3.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目前作为我区政府债券承销商重新申请加入的,可不提供)。
  4.总机构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分支机构报名的需要提供)等材料。
  (二)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月6日
  2.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010010)
  3.联系人及电话:赵贵青:13214033286、0471-4192893
  附件: 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表.docx
2.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确定承销团后双方签订).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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