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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信用社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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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3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信用社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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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信用社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3]334号                    2003-03-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企业清产核资净资产负数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资料反映,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南极路城市信用社等3户城市信用社在加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经过清产核资后其净资产分别出现了负数。其中:海州城市信用社为10885562.23元、城市信用社中心社为6311645.43元、南极路城市信用社为6744754.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上述3户城市信用社净资产出现的负数,准予自2002年度起,按5年分期计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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