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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综改处 财农改办[2017]124号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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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7981.html
发文单位: 综改处
文件编号: 财农改办[2017]124号
文件名: 综改处 财农改办[2017]124号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综改处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改办[2017]12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下同)负责分配中央和省级农综改资金;明确农综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综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里确定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里需要推动落实的其他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照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乡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绩效考评结果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市、县(市、区)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于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三十日内,下达市、县(市、区)政部门。省级农综改资金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的农综改资金,全额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并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中央和省级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资金需要。同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农综改资金安排分配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本市所属县(市、区)农综改资金安排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综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各市、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部门分配农综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4〕1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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