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16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一)完善重点项目规划管理。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衔接。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确保车购税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执行。
(二)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各方协调力度,合理安排工期和年度车购税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三)建立项目调剂机制。车购税资金下达后,因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等原因难以执行的,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按规定调剂用于车购税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车购税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
(四)建立按月通报制度。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自2016年11月份起建立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报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规范项目启动实施资金管理
对于使用车购税资金实施的项目,在车购税资金到位前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车购税资金到位后,允许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三、严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车购税资金由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将车购税资金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转拨给项目单位。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车购税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纠正。对于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管理的市、县(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减少车购税资金安排规模或停拨资金。
附件:1668附件1.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1668附件2.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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