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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厅 内财金〔2020〕2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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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3/19/59614.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金〔2020〕243号
文件名: 财政厅 内财金〔2020〕2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内财金〔2020〕243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和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快资金拨付,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财政部门对已获得贷款的重点保障企业,应在其支付利息后及时进行贴息。
  二、盟市财政部门应明确贴息资金拨付程序,对贷款企业报送的贴息材料(包括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贴息资金准确无误。
  三、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的企业。享受贴息资金的贷款应是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名单的贷款。
  四、盟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时,首先从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盟市财政进行垫付,待以后自治区财政和财政部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各盟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我厅(金融外经处)。
  六、请各盟市财政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本盟市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贷款合同和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厅(金融外经处)。
  联系人:王 晶 联系电话:4192969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1-1.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4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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