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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建一〔2015〕2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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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727.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建一〔2015〕24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建一〔2015〕2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24号


  各区县财政局、软件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软件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规范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软件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软件产业技术研发及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具有带动和支撑作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所需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软件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益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非公益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交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县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的,区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三十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http://www.tjec.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2010年9月10日印发的《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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