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5〕26号
各区县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
(联系人:肖波;联系电话:2339187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市场监管、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按照财政部当年下发的工作通知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八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项目建设地点、开工竣工期限,项目可行性分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
(四)项目立项批复(备案)文件;
(五)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区县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单位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其他单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3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流程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属企业、单位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市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七条 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取得成效,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区属、市属企业、单位分别向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提出初验意见,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其他单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部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废止。《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建二〔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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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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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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