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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 已经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处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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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8 1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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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 已经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处罚,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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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8 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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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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