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这标志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在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必将为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 《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 《决定》的制定,自始至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它的公布施行,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打击和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锐利武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并清醒地看到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而进行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做好 《决定》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新税制的运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极大关心,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也表现了极大的忧虑和愤慨。 《决定》公布施行,人们为之拍手称快。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 《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切实做好 《决定》的宣传工作。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近期内要充分利用内部的各种报刊、简报、动态、信息等工具并采取快报、板报、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要加强与新闻界的联系与配合,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主要报刊、杂志等新闻舆论工具,采取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典型案例曝光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警告所有胆敢以身试法、正在利用或伺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赶快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同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鼓励和方便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使之自觉参与到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斗争中。
三、进一步密切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以 《决定》为武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自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大肆进行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发案率之高,涉案人员之多,犯罪金额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各级税务机关与各级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查处了一大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6月14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对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新税制的运行。 《决定》的公布施行,不仅给各级司法部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给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管理的同时,更加密切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形成公、检、法、税的强有力体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借宣传 《决定》的契机,配合司法部门尽快审结宣判一批重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案件。
四、加强税务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全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克尽职守,努力工作。 《决定》第 八、 九条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也从法律的高度对广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应该肯定税务机关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努力工作的。但是,前一段时期也有少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见利忘义,执法犯法,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贯彻执行 《决定》,一方面要依法严惩税务机关内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要教育广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振奋精神,廉政勤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各项税收工作。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