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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7〕1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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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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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2: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96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1997〕18号
文件名: 冀地税函〔1997〕1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即承地税函发 [1997] 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7年2月19日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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