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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涉税服务实务-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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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01: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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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
(一)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涉税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确立的程序
1.准备阶段:洽谈。
2.签约阶段。
二、涉税服务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
2.税务师发生变化。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三、涉税服务关系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者解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者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者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劝告后仍不停止违法活动。
3.委托人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三)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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