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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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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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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09_262921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396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3〕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年12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此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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